而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更为复杂,需要先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国务院如果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还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在这里,可以借鉴价值哲学的方法,对宪法与宪法守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人格拟制,即可以将宪法拟制为主体,宪法守护者被拟制为对主体需要的对象。在本书中,施密特主张:根据《魏玛宪法》第19条建立的旨在处理宪法事务地位的法院不应被视为宪法的守护者,因为若如此则该法院就从事了政治行为,这是与法院的司法功能相违背的。
摘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在于具有内在的保障机制,能够防止一切侵犯宪法的现象发生。[18]《1958年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合宪宣告、审查立法事项、对请求不予许可事项的审查、行使选举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关于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选举的争议、对全民公决及其宣布结果的监督、宪法委员会在其他情形下提供咨询意见。{22}新《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23}。如果违反宪法的立法行为得不到惩罚,凭什么制裁普通的违法行为,这就会造成一系列对法治和宪法信仰的丧失,根本上破坏了宪法的权威性。而大清帝国末期的宪法却宣称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7}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0. {28}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1. {29}王培英.中国百年宪政历程[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108. {30}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2,(2):15-16. {31}Michael J. Perry,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a Democracy:What Role for the Courts? 38 Wake Forest Law Review 635,Summer 2003.645. 作者简介:李晓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宪法守护者 宪法监督 。因此,在这种政治宪法学之下,宪法也不需要所谓的守护者。但在非常状态时刻,法律守护者无力守护宪法时,其最终守护者人民就会挺身而出保护宪法。
1974年宪法委员会在政治分权和基本人权领域发展出了相当丰富的案例,从而使得宪法在实施层面获得了政府和民众广泛的支持和尊重。因此,这决定了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开,宪法守护者作为宪法结构的一部分,其构建及其运行都必须考虑到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正确处理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如果失去了宪法,或者宪法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具文,国家权力将没有任何的约束,这样的政府将会是一个全能和高度集权的无限政府,那么个体的基本权利将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历史上由于各国宪政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需要,宪法守护者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形态,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德国和奥地利是宪法法院,英国则是议会。
(四)关于联邦与各邦间、邦与邦间或一邦内之其它公法上争议,而无其他法律途径可循之案件,(a)任何人声请其基本权利或其依第二卜条第四项、第三十三、三十八、一百○一、一百○三及一百○四条所享之权利遭公权力担害所提起违宪之诉愿。这五个长官,由民主选举产生,用来制约两位皇帝的权力。
从宪法的制定来看,体现了宪法的政治属性。更加重要的是,全国人大是一个非常设性的机构,这使得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基本上落空。实际上,把宪法守护的工作寄希望于守护者组成人员的道德自律,注定是靠不住的,适当的制度和机制才是可靠的。正是这些综合危险源的存在,才需要宪法守护者。
而其他各级法院根本没有任何违宪审查的权利。作为国家,更应该遵循宪法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利用公共权力保障这些宪法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作为客体的宪法守护者也需要宪法,离开宪法的守护者因缺少守护者的内在规定性而无法担当守护宪法的重任。霍布斯之所以持这种反自由主义的立场,主要是为了赋予这种国家以绝对的权力来保护个人的自由。
宪法稳定和恒常的守护者必须落实在法律守护者身上,这样才能保证宪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3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a)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合法审查则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合法(律)审查则是对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或上位法而作的审查,也即违法审查。此调查委员会的启用仅仅针对的是临时性的重大违宪问题,这与守护者专业性要求也是不相符合的。
四、中国宪法守护者的现状及其完善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法,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外,大部分宪法基本上都是强权政治的产物,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装饰门面,为政治而服务的。对于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守护者都能够通过相应的宪政机制让违宪机关承担不利的宪法后果。除了构建符合目前宪政秩序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为守护者之外,还可以借鉴英国以议会为主导,司法机关为辅的弱司法审查模式,构建符合国情的复合式守护者,弱司法审查强调的是法院对立法机关审查的补强,实际上是对议会至上的立法审查模式的一种修正,但司法对于宪法的解释不具有最终权威性,而只是次终性(Judicial Penultimacy) {31}。(一)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宪法守护者 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这是理解宪法的双层视角。因此,在这种政治宪法学之下,宪法也不需要所谓的守护者。美国宪法研究者曾经有云:法院更应像一个冷静谨慎、值得信赖的照顾他人财产的受托人{3},这形象地道出了私法意义上法院对公民财产的守护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只有人民才能最终守护宪法。尽管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其崇高的宪法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守护者的宪法地位是其获得权威性的基础。
[9]哈佛大学宪法学和政治学教授马克?图什内特在《宪法为何重要》一书中的核心观点在于同答宪法之于广大公众为什么是重要的这个问题为了论证该命题,进行了循序渐进的论证,先后否定了宪法重要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广大公众的基本权利这种观点,然后又认为宪法重要在于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对政府和政党组织运行的影响,而后义认为最高法院在强化实施某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立宪主义的精髓并非仅仅制定一部宪法就可以了,而是要形成一套有机的功能组织和结构,对公民的自由进行救济,进而来杜绝侵犯自由的各种现象。
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探讨宪法的守护者,构建符合中国现实的守护者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来讲最为迫切,也最具有实践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也不太可能会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展开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和监督。
[16]法国《共和八年宪法》第21条规定:所有护民官或政府认为违宪之行为,元老院(参议院)守护者都有权加以确认或使其失效。本条第一第二两项规定之处置。因此,守护者需要宪法,离开宪法的守护者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守护者。然而,宪法不仅仅是描述性的,它还是政治共同体建构的原则:有一种根本的或在根基处涌动的力量或能量使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形成、不断创造的过程中,宪法就是这个过程的原则。
并且,英国法律不认可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推翻或搁置议会的立法{20},这就是A·V.戴雪所讲的巴力门主义。另外,法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陪审团深刻地影响了公共决策。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宪法是享有制宪权的人民制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在此意义上的。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标准来衡量宪法守护者的优劣。而中国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主体的同一性,导致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主体的混同,固然是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现实政治结构使然。
(b)乡镇及乡镇联合区由于依第二十八条之自治权遭法律损害而提起违宪之诉愿,该法律如系邦法,则须系无从在邦宪法法院提起者。当然,宪政实践中,个体组成人员容易受到政治、党派等因素的影响,其对道德素质的苛求可能变得并不现实。[15]元老院和参议院具有同一的含义,都是The Senatus,只是翻译的不同。其次,在全国人大之外设立一个新的权力中心就会改变中国的现有根本政治制度,这种政治风险太大。
例如,1957年发生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种族案件。但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其解释问题就会因此产生。
相反,宪法之所以重要,乃是日常政治之中宪法对政治规范化以及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即宪法将公民的一些自由权项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并通过司法的方式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进而实现了宪法主观权利体系和客观价值秩序的有机统一。尽管《香港基本法》承认特区法院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但是这种解释并不具有最终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才是最终的。
因此,不管宪法文本制定得有多完美,如果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无法得到实施,这样的宪法就是缺乏实效的。对例外状态的决断胜过如何决断的过程,这由具体政治秩序情景所决定,紧急状态容不得思考和民主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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